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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环球破碎机网 发布于:2020-01-13 16:43:36

 首先条 为保持城市市容整洁及道路、河道的排水设施的通畅,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定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城市建筑垃圾,系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单位和居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无毒、无害、无放射性物质的废潮、弃土及废枝叶等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是本行政区域授权范围内的城市要垃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环卫管理部门)。

第四条 任何新建、改建和地下开挖等工程建设,其建设单位或居民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向城市环卫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管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建设垃圾管理费。建筑垃圾管理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涉字(1991)第 195 号、苏财综(91)137号文件中“特种垃圾管理费”的标准收取。

第五条 凡工程施工单位或居民施工,应在护栏内作业,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在峻工验收之前,将建筑垃圾清运干净。

第六条 因供电、邮电、煤气、供水、排水、道路养护和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而破路施工或剪枝作业,其施工单位应加强建筑垃圾废枝叶的现场管理,并做到工完整场清。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居民,有清运能力的,可自行清运。无清运能力的应委托城市环卫管理部门代运,或者由城市环卫管理部门指定有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运输单位代运。

第八条 建筑垃圾代运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有偿服务收费办法按省委、省物价局苏建市车(1989)第393号《关于加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需要废渣和工程弃土的,必须提前向城市环卫部门申请,由城市环卫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 运送建筑垃圾,必须按城市环卫管理部门按规定的地点堆放,运输时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倾全时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 严禁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因乱倒建筑垃圾使道路、河道、排水设施及绿化、农作物等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者城市环卫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具体办法由各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城市环卫管理部门对收取的建筑垃圾管理费或罚款,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收款民,所得款项(不包括赔偿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凡城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对于阻挠执行管理任务或殴打漫骂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贪污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人员违犯本暂行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要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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